结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们在结婚时必须排除的条件,是婚姻的障碍。这是从消极方面来规定的,故又称消极要件。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禁止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已有配偶又再行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没有存续着的婚姻关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其立法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学上的要求。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尤其是近亲间的通婚,往往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有的国家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主要就是伦理观念的作用,与优生没有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是否适用于法律拟制血亲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一般禁止结婚。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并没有上述考虑,实践中只要他们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没有结婚的限制。姻亲间能否通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见,就我国目前来说,姻亲在法律上是可以结婚的。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且在结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为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其立法理由显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依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是对禁止结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规定。50年、80年的婚姻法是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多项例示至一项例示到现在的概括性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身体残疾及疾病认识的提高。
那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认识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为执行这一条款,有必要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婚前健康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的,应暂缓结婚;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经医师说明情况及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不生育的,方可结婚 ,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