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那么重婚的构成是什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正如恩格斯所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爱情的专一性及排他性必然要求一夫一妻的结合。在一夫一妻制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有配偶的男女在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之外又与他人成立了另一个婚姻关系,不论其之后的婚姻关系是否经过结婚登记都构成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必须对其进行制裁。
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叠即可构成重婚。只要客观上存在了婚姻关系的重叠,即应构成重婚。
依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除须满足相关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外,还应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即为生效的婚姻;否则即为非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被相关法律所保护。婚姻关系的成立,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地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居住在一起。也就是说,生效的婚姻都是已经成立的婚姻,但已经成立的婚姻却并不必然生效。
对于已经成立的婚姻,若要宣告其无效或者将其撤销,必须由相关的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依其裁决方可消灭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在其未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已经成立的婚姻仍具有与生效婚姻同等的效力。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一旦客观上出现了两个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的重叠,在其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前都构成了对于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应以重婚论处。
在现实生活中,事实重婚是经常出现情形。多数有配偶的人不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即共同生活在一起。如果严格要求重婚中的婚姻关系必须合法有效,很显然不能对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形进行适当处理,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亦会放纵许多不法行为,不利于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维护。因此,从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原则的角度出发,应认为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事实的存在即可构成重婚,而不必要求以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