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欠条不一定是借贷关系的体现。民事交往中,欠条往往是民事借贷中惟一的凭证,至于欠条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其他各种法律关系。欠条并不代表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将欠条直接与借贷关系联系起来。因此在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对方的情况下,直接往借贷关系上挂靠有可能是错误的,以不存在借贷关系驳回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可能是错误的,除去借贷关系外,产生欠条的情况不胜枚举。
青春并非一种合法权益。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青春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所谓青春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会随着时间流逝消失;另一方面,如果补偿,其范围也很难确定;如果在法律中确立青春为权益,进而承认青春损失,也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不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否认青春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予以保护,但在当事人因为情感问题而遭受挫折时,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感情伤害。如果另一当事人内疚,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抚慰,法律也不应持否定意见。
依据欠条起诉为合同之诉。青春损失不能在侵权之诉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使起诉,也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写下欠条,愿意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另一方补偿,情况能否有所改观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依据欠条起诉,该诉讼即是合同之诉,不是原有的侵权之诉,在查明当事人签署欠条不具备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无效情形下,应当认可欠条背后协议的性质,确认欠条的效力。实践中相关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分手费欠条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查明系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欠条,应当予以支持。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非赠与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认为当时出具的欠条所代表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赠与行为,可以随时撤销。这种欠条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该补偿协议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显然不同于赠与。不能因为形式上一方为给付,另一方无对价接受,就简单理解为赠与,事实上多数该类补偿并非单单是精神抚慰,往往还有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未来的帮助,乃至平时送的贵重礼物的折价及彩礼等,将该种法律关系曲解为赠与,无疑对一方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