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离婚需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是可以的。法律中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服务。
第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第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四、离婚协议书;
第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在我国,离婚的具体方式包括协议以及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约定相应的事项,当然是需要到双方中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起诉状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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