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期满后,男女双方都未撤回离婚申请的,应当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期满后撤回申请的,无需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离婚手续应当根据期满后的情况进行确定。期满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撤回离婚申请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后,发现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为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一方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的,就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要离婚的,只能再次提出离婚申请,或者选择诉讼离婚,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
二、婚姻冷静期的构成要件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其二,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其三,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其四,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五;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必须根据离婚冷静期的结果进行确定。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一方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的,视为离婚申请已经失效,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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