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不存在任何的冷静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因此,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选择起诉离婚的,案件不存在任何的冷静期,人民法院只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对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判决,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应当判决不准离婚,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起诉离婚的诉讼管辖
1、一般诉讼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的诉讼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男女双方选择起诉离婚的,案件不存在任何的冷静期。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自愿离婚,跟诉讼离婚没有关系,男女双方选择自愿的,才有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应当经过三十日的冷静期,选择诉讼离婚的,只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没有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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