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辩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
2、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诉讼答辩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4、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情况不能够缺席判决,但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第一,夫妻一方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另一半起诉离婚的,法院应该准予判决离婚。第二,离婚案件中,法院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送达了传票,依法传唤被告到庭,但是被告在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下仍不到庭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利。
司法实践中,提起离婚的一方往往是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想通过诉讼离婚脱离苦海,却不料对方不予理睬,不配合调解,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的利益同时也应该得到保护,法院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可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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