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离婚证可以办再婚结婚证。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拿到该证明书才可以办理结婚。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离婚再登记不一定需要当事人提供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只有之前是协议离婚的,再登记结婚才需要提供离婚证。
需要看再登记结婚的一方,之前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的。如果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因此,离婚之后再登记结婚的,并不一定就要离婚证。如果之前是诉讼离婚的话,则此时只需要提供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就可以了。
二、再婚离婚后养子女是否自然解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
因此,再婚后对继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双方当事人再婚的,也是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到相关的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此时一定要携带相关的法定材料,避免出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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