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不能在婚姻登记地诉讼离婚,在婚姻登记地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离婚协议书,如果没办法协商离婚,只能到被告所在地的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的话,就需要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能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了。
起诉离婚,原则上需要到对方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如果结婚登记地是一方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则可以起诉离婚。
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是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协商好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离婚,原则上需要到对方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如果结婚登记地是一方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则可以起诉离婚。
二、办理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在夫妻的婚姻关系无法存续的时候,如果是想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一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此时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是需要收集相关的离婚证据的,只要是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就是可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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