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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一方无法通知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官司一方无法通知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离婚官司一方无法通知到的相关规定是: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二、具体内容拓展

根据实践,一方到庭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一方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一方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处理方法: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但应当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针对第二类型:一方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

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如果双方要离婚通过协商的方式没有达成一致的,就需要其中的一方到被告一方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离婚。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会告知开庭的时间,如果开庭时一方失联无法到场的,会更多依照到场方的诉求进行判决,闭庭后将判决结果向失联一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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