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因此,如果任何一方拒绝接受判决,可以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将在收到判决后第二天起的15日内提出上诉。该裁决将在收到后的第二天起10天内提出上诉。上诉后,如果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决定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解决;如果调解失败,将被送回重审。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法院不允许离婚有什么情况
1.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的,被告人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夫妻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破裂,调解和好无效后,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被解雇和失业的雇员,另一方因为对方被解雇,经济困难而申请离婚,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经判决不准离婚。
3.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诉离婚,另一方强烈反对离婚并拒绝离婚的,经判决不准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军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5.如果是现役军人向非军人的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当事人双方是现役军人离婚纠纷的,应当按照一般规定处理。
三、不允许离婚又起诉怎么办?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3.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
如果初审法院判定丈夫和妻子不准离婚,那么他们可以在15天内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如果二审法院判定丈夫和妻子不允许离婚,那么由于判决自决定之日起生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上诉。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经过一审法院的判决后,不要很快与他人结婚,否则很容易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