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起诉离婚到哪去起诉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1) 一般情形;
(2) 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遭受虐待能起诉离婚吗
1、首先需要明确虐待行为的范围:
(1)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①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属于遗弃。
①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体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属于虐待。
(2)虐待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起诉离婚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婚姻关系中,遭受虐待的一方当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以虐待家庭成员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而《婚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虐待行为本身就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若是法院对案件调解无效的话,那最终一般都是会判决夫妻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