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包括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和平分手好聚好散,后者对簿公堂剑拔弩张。但婚姻总归是复杂的,掺杂了太多的爱恨情仇,尤其是在一段感情行将破灭时往往都不会结束得摧枯拉朽搬干脆利落。很多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却再次因为其他问题产生分歧,最后只能提起离婚诉讼。那么,选择起诉离婚后原来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不是“协议”
在被冠以“协议”二字后,离婚协议似乎顺理成章的成为了一份约束双方的合同。但结合法律规定便不难发现,这根本就和合同不沾边。《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至此,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有关规定,而不得套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
二、离婚协议要生效,到民政局办理手续是前提
如果非得将离婚协议比作一份合同,那么这也应该是一份既附条件又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是什么?条件是必须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完成离婚程序。期限是什么?期限是成功办理离婚的那一刻。因此,只有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成功的到民政局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才正式开始生效,而在此之前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三、审判实践中离婚协议的效力
考虑到离婚协议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签订时便存在诸多的复杂因素,比如:一时赌气为了尽快离婚,协议约定额内容明显有失公平;假结婚未逃避债务导致弄假成真;被恐吓胁迫或者为了孩子而妥协。夫妻双方性格、感情、签订时的情形等无法用法律衡量的因素综合起来导致了离婚协议的产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理清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否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很难的。这也就导致了在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不会被采信,最多也仅仅是起到了些许的参考作用。
2015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同时就财产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处置,但因其他原因并未到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同年12月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据离婚协议之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同时落实子女抚养问题。最终法庭并未采信原告的意见,而是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对双方财产与债务以及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了判决分割。
故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作为法庭审理离婚案件时的直接依据,充其量只会把协议中涉及的婚姻关系处置问题作为部分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参考。因为一时的冲动、被恐吓胁迫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可以通过诉诸法院力争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