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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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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现,有的时候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还会要求对方做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但其实要想法院支持这样的主张,就需要起诉的一方提供实际有效的证据才行。并且关于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范围是怎样的吧。

一、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二、不离婚能请求精神赔偿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婚需要两个人同意,离(这个词不能发)婚只需要一个人就可以,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至于财产,当然有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主要涉及到两方面,就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很多时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就会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那么此时要求精神方面的赔偿,其实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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