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虽然还是双方协商一致离婚比较方便,但是由于财产或者是一方存在过错,往往不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那么如果只能通过诉讼才能够离婚的话,诉讼离婚怎么办理,需要双方都准备什么材料呢。
一、诉讼离婚怎么办理
需要原告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
在诉状中注明被告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离婚理由以及相应证据,
法院受理诉状之后,会在7天内下达是否立案通知,
如果立案,法院采取普通审理程序,会在6个月以内审结,采取简易程序前提,会在立案起3个月以内审结,
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二、对军人的特殊保护
对军人保护的方法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传统,也符合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也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的特别关怀。
适用保护军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现役军人的范围。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含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而言。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本条规定。
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法院无论如何就不能判决离婚。在军人有重大过错时,该规定不适用。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此规定有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所以,诉讼离婚怎么办理就按照上面的步骤办理。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官都会选择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的话才会开庭判决。因此,在存在协商的可能性的时候,大家最好还是可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离婚的有关事宜,实在不行的情况下再选择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