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在哺乳期起诉离婚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我们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女方哺乳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1、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2、女方起诉离婚。
3、男方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此种例外情况一般包括小孩的亲生父亲系婚外第三者,或夫妻一方存有严重家庭暴力倾向,不立即离婚可能危及双方或小孩人身安全的情况等等。
婚姻法关于哺乳期离婚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的请求权。因为女方正处于哺乳期间,一方面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也会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
为此,哺乳期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法律禁止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请求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新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限制的主体是男方,而不是女方;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同时,法律对女方同意协议离婚或女方起诉离婚的情况并没有限制,这也体现了法律尊重妇女意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