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以。和军人离婚需要团级以上的单位出具同意离婚证明,在出具前一般会有军内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同意离婚的证明上签字,然后去登记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即可。需要的材料与一般离婚差不多,主要差别就是要先经过部队的调节。
所谓现役军人,就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的,包括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和士兵,现役军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一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的文职干部。虽然说现役军人的配偶要离婚的,需要经过军人本人的同意才可,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那就是如果是军人一方存在着重大过错的,不受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的军人存在有重大过错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了四种情形:有重婚行为的或者是有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有家暴的情形或者是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存在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并且是屡教不改的;军人存在有其他的重大过错情形,且因此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等。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颁布了相关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性的规定。明确指出,针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事项,应当以严肃谨慎的态度对待,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军队的纪律,绝对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对于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以及权限和申请结婚的相同。在团级以上的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的时候,应当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提供相关的本人书面意见。把前述相关内容除外,军人的离婚审查以及登记等程序就和一般的离婚相同。
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的规定,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作出了详细分类,把军人分为了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关于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有四种情况:
第一、假如离婚的双方都是军人的,那么对其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是被告方住所地或者被告方单位所在地的法院。
第二、如果离婚的双方只有一方是军人,离婚诉讼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的,管辖法院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离婚诉讼是由非军人一方的,受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存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还是和第二种情况一样,由经常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想通过协议途径离婚应当有明确而坚定的离婚态度,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找到必要的理由,还要准备接受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开一个离婚介绍信。实践当中,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想离婚的,那么要离婚一方可以向其领导说明真实情况,如果最终可以得到其领导的支持,那么一般情况下,其领导是会帮助说服军人方离婚的。通过诉讼离婚的话,需要准备接收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而且必须拿到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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