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什么限制
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范的要求。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原因的限制。
“确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论男女),需经原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否则不得提出离婚,也是对婚姻关系另一方的保护。
二、任何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通常在女方怀孕、生育之后的一年之内或者流产的6个月以内,对男方起诉离婚是有一定的限制。不过限制归限制,而不是绝对不允许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当然此时要求有必要的情形,如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又或下落不明的,男方依法起诉离婚的话,其实法院还是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