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处理事件时有冲突的或者不满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公平审判。那么,继承诉讼与离婚诉讼是什么意思呢?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继承诉讼是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进行展开诉讼,离婚诉讼是关于夫妻双方的财产、矛盾进行诉讼。
一、遗产继承起诉的问题
显而易见,继承诉讼中“时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词汇,是很多案件的焦点集中的所在,好多案件赢就赢在“时间”。 首先,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继承从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开始。当然死亡包括三种情况: 自然死亡、按法院的有关文书确立的宣告死亡、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按法律解释推定的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后他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他的遗产,他的继承人从他死亡开始进行财产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计算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的一个起点。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个二十年,是一个长的诉讼时效。
举一个例子,某张老先生有一住宅是个人合法财产,未立遗嘱,其死亡后,其二子均未声明放弃继承此遗产,但因二人工作繁忙,均无暇顾及此房产,仅是派人照料。十年后二人在如何分割这一住宅时,发生争执,此人二人诉至法院,虽被继承人死亡是十年前,但是因为法律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他们的诉讼还是可以提出的。而且,他们二人也并没有放弃继承权,虽然十年间没有处分这一做为遗产的住宅,但是他们并没有明确放弃遗产的表示。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所以此诉讼法院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分清继承遗产开始的时间与对遗产着手分割的时间是很重要的。
再举一例,某张老先生生前有一住宅,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并无遗嘱处理,与次子共同居住,他死亡后,其次子仍居于此住宅中,张老先生之长子并未异议,过了十二年后,长子得知次子私下将此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改变了名字,由张老先生变为其次子的名字,此时长子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继承,这时次子认为长子因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二年内未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未同意长子的要求。按法律规定,继承诉讼的时效“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所以长子在知道次子私下变更房屋产权后二年内进行诉讼,并未过时效,法院依此规定支持了长子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中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D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 [1]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继承诉讼与离婚诉讼的主要内容已经在上文详细说明。与此同时,在相关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展开诉讼,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同时在诉讼之前应当将相关资料和文件提前准备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