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夫妻两个人选择离婚之前,到离婚机关的时候需要带上两个人当初结婚时的结婚证和一些其他必要的材料才可以,但是也有很多离婚夫妇只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当初结婚的时候并没有到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要是两个人只是一直对外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而当初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拿到盖了钢印的结婚证书的夫妻,并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事实婚姻,法院只能够确定两个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确定解除两个人的同居关系,但是不是按照以往的离婚案件进行受理的。
除非两个人是为了分开居住后,为了两个人孩子的抚养问题闹上法庭的情况,法院会按照正常婚姻关系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分割。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结婚的时候进行过婚姻登记,但是后来生活中遗失了并且之后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要是这种情况下夫妻相互选择离婚,那么就要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齐结婚证才能进行离婚登记。要是双方的结婚证都丢了,并且机关的登记记录已经没有保留,可以出具相关证明确定夫妻关系为事实,从而补办结婚证后可以离婚;
要是只是一个人的证丢失,并且结婚登记机关的记录已经不再保留的情况下,有证的一方可以拿着结婚证和其他的证明材料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规定,只有进行了婚姻登记拿到结婚证的夫妻才是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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