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所引发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详情如下:
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和其他类型所导致的无效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财产的处理上会影响到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处理时应首先注意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12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规定均为保护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告知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方式。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为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综上所述,因重婚导致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同居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