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原因比较多,但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是因第三者原因而造成的婚姻关系破裂。不管是哪一方有小三,此时对另一方来讲打击都是很大的,最后都会要求离婚。那么因第三者造成的离婚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是针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解答。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Υ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同时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首先,婚外情往往违反义务的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忠实义务,因此违反的往往也是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责任。只有才情节或是后果严重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产生婚外恋行为的原因是不同的,具体案情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责任。例如有的是被胁迫欺骗而结婚的、有的是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结婚的、也有的是彼此的感情本身就不好而导致婚外情。
总之,案情的不同追究责任时就要予以考虑,不能一概而论,这就要靠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自由的裁量。接下来我们就要来讨论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一般是对有过错一方应当追究责任。对于插足别人婚姻的人根据过错程度,应给与批评教育。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下,调解离婚无效的就要判决离婚。
一般来讲是不追究婚外情者的法律责任的,然而当第三者侵害对方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后者可能是受害一方最重视的。受害的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还涉及到第三者侵犯到自己的财产权的时候,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可见,法律上不是一向追究第三者的责任的,因为有很多情况系啊第三者也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才涉足到了对方的婚姻当中,也是受害者、也可能是原夫妻双方确实感情已经无法维持的情况下所产生。法律一般是先追究服务当中过错方的责任。在第三者对受害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且有充分的证据是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
因第三者造成的离婚,此时不能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构成了与他人同居或重婚,要是构成的话,则在离婚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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