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2、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婚姻法33条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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