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已婚或有配偶),属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3、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丢失应当出具原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作说明)。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应将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登记时签字。
5、男女各两张单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证件照片。6缴纳9元等级证书工本费。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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