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可以在女方流产六个月后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夫妻不可以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种情况主要指女方早产、人工流产之情形。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原告不得再提出离婚的情形
1、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现役军人配偶受限制的条件为:
1、非现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之诉,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2、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来认定。
虽然在大部分的情形下,若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另一方是可以书写诉状之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但是对于女方怀孕、终止妊娠或者是军婚等情形,若是想要起诉离婚,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若是法院在审核离婚材料之后,发现并不满足相关条件,离婚的请求是不会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