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还未生效前,被告人开始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
一是被告因自己的行为,比如长期拖欠他人款项、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金不够赔偿等等,预见到即将被起诉而隐匿、转移财产,即在诉前就开始隐匿、转移财产;
二是双方已在进行诉讼,被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
三是诉讼已经终结,判决尚未生效之前,被告将财产隐匿、转移起来。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能否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内容来看,没有对这个时间节点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说没有对该行为应当从何时算起做出明确规定。
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而理所当然要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发生的隐匿、转移行为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