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婚离婚如何处理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三、申请条件
1、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双方自愿。
四、申报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
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当使用A4型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现场共同签字、按手印;
4、现役军人出具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原件和A4型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的复印件)。
5、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与受理。
第二步: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填写离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步:完成离婚证的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颁发离婚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当场办理
(二)承诺时限:当场办理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川民政[1992]民78号;
2、收费标准:工本费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