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能力问题
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适格的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精神病患者,不能够正确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其代理的精神病人有效。
二、在诉讼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
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患有或不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举证。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可以参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庭前质证无异议,或者有其他证据或事实佐证。
还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也要求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这类事实要求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罹患精神疾病,而且是目前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同一致的事实。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按照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诉讼程序进行。
三、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离婚诉讼是典型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精神病患者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该类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就算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如果结婚登记时就是在发病期间,所实施的婚姻登记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结婚登记时其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我国离婚有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由于精神病人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不可以进行离婚登记,即不可以走行政离婚的途径。但法院的离婚判决与离婚登记具有同等效力,一经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无需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其婚姻关系即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