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当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使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或者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广播、电视上播出。国内公告的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载明公告的理由和送达程序,并附有关文件备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的服务或规则:
(1)法院采用的服务公告,可以张贴在公告栏的法院,接收者的居住地,或在报纸上发表。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告。
(2)如投诉书或上诉通知书的副本已送达,则投诉书或上诉的要点应在通知书内载明。
出庭的法律后果;判决、裁定送达公告应当说明判决的主要内容;判决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并对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人民法院作出解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收信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宣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载明理由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