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意志,违背公民个人自由意志做出的某些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条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有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您还有有所疑问,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使得人们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