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那么可能在第一次起诉即可离婚。而离婚诉讼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那么审理期限则为六个月。
如果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例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另行起诉。
1、起诉离婚的前提: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2、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