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离婚申请并提交必备的文件之日起,最长一个月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出最长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时间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给予婚姻登记机关充足的时间作全面、细致的调查,保证离婚质量,防止草率离婚;
2、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最长为一个月,也促使其及时、快捷地作出决定,不致于久拖不办;
3、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也有一个更充分的考虑时间,对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的时间,争取重归于好。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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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于离婚所作出的规定,一般情况是在时间方面并不会做出过多的限制,但是必须确实存在着感情破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可以立刻的离婚。但是当事人必须通过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领取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