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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四要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过错四要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二、其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 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的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是要进行一个合理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再进行认定的时候是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来进行,一般情况下必须是由一定的行为违法性,而且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和行为之间是存在着因果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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