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损害赔偿金判决书内容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金判决书
1、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XXXXXX,女,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XXXXXX,男,19日出生,汉族。
2、审理经过
原告郭XXXXXX与被告杨XXX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作出(2017)晋0881民初字第XXXXXX号民事判决。被告杨XXXXXX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民终XX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原告诉称
原告郭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5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腊月26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两人性格不同,感情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因此被告外出打工,长年不归。自2016年8月15日双方开始分居,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拒绝接听,也不见原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
4、被告辩称
被告杨XXXXXX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不属实,但我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原告与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给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原告应向我返还彩礼、购房保证金、祖传家宝银铃铛一对、购买三金及手机费用、车费、改口费等结婚所花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5、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XXXXXX与被告杨XXXXXX于2015年2月结婚后,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分居至今,且在此期间原告郭XXXXXX与他人生育一子,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现在被告家中的大衣柜一个、鞋柜一个等系原告陪嫁物,应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宜归原告所有。
(2)被告杨XXXXXX给付原告郭XXXXXX陪嫁物大衣柜一个、鞋柜一个。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3)原告郭XXXXXX返还被告杨XXXXXX彩礼款68000元;
(4)原告郭XXXXXX给付被告杨XXXXXX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离婚一方如果有出轨重婚等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的话。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做出判决,在出具的判决书中,写清起诉当事人各自的辩护内容,法院调查事实,并在结尾做出判决结果,比如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