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了夫妻忠实义务问题之后可以协商或者是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违反忠实义务,一般不单纯是情感关系,还包括在婚外存在相对隐秘的两性关系。从司法实践看,婚外性关系的存在一般是被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看待的。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重婚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能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离婚事由,历来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
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我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
(三)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
根据婚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任何人若是在与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之后,又违反了忠实的义务,此时无疑会导致夫妻关系破裂。重婚是违法忠实义务的表现,此时不仅已经违反了婚姻法,也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是由于违反了忠实义务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得一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