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强制执行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的就是当法院作出一定的判决,那么当事人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并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而法律当中规定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的具体那边离婚协议书并不在这个具体类别当中。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而离婚协议书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协议离婚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六个月。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文书,比如说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要求对方有履行的义务,这个时候对方不履行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离婚协议当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属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因此不能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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