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在离婚土地补偿款上是否可以分得应当根据户口来认定,如果户口也已经迁出,那么是无法得到土地补偿款的。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 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以土地使用权为依据的,也就是户口为分配依据,即只有户口在的才可以分得土地补偿款,如果外嫁女的户口不有迁出,还在原土地使用权上,那么是肯定可以分得土地补偿款,但如果外嫁女的户口已经随着外嫁行为迁移到别处,那么是无法享受土地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