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的《婚姻法》中的第十一条,受到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当时的结婚登记处或者是当地的法院请求协助解除无效婚姻,被迫结婚的一方如果想要离婚,那么应该在与胁迫自己结婚的人从登记那天开始的一年内提出离婚请求,对自己最为有利。如果被胁迫自己与他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囚禁,导致不能去有关机构解除自己与强迫自己结婚的人的婚姻关系,那就应该在自己恢复自由之身的当天算起的一年内去相关机构寻求法律援助,让自己的权益和生命得到保护。
2、根据我国的《婚姻司法解释(一)》中的第十一条,一方拿另一方亲属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声誉等等要挟另一方,强迫另一方与他建立婚姻关系,让另一方为了保全亲属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声誉等等而与强迫自己的人结婚。
3、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款中可以看出,可以撤销、反悔的婚姻,只存在于被胁迫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情景,其他时候并不适用,撤销婚姻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在结婚登记处或是当地法院来执行。以上的法律条款都是用来保护已婚女性的人身权益,通常大部分时候妇女往往处于社会中的劣势地位,所以法律条款更倾向于保护柔弱的女性。
强迫他人建立婚姻关系,本来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从头到尾双方之间就不算存在过婚姻关系,因为婚姻是双方自愿结成夫妻关系,而不是靠强迫、威胁。被强迫建立婚姻关系的人,可以去相关机构(当地法院或者是婚姻登记处)直接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是强迫他人与自己建立婚姻关系(一方拿另一方亲属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声誉等等要挟另一方与自己在一起)或囚禁他人不让他们外出求救达到持续婚姻关系的人,本质上是属于犯罪,如果被揭发,是会受到与自己罪刑相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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