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一段婚姻都是来之不易的,而在婚姻之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更是来之不易,那就是军婚,也就是与现役中的军人形成的婚姻关系。因为军婚的来之不易还有其特殊性,所以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一种关系,对于破坏军婚的行为还有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的,都应该受到严厉的打击,并且将会处以刑事上的处罚。
2、对于办理军婚的条件,必须是现役的军人才能办理,也就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军队人员,才能符合办理军婚的条件。而退役的军人或者是复原转业的军人,还有在军事单位工作但是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是属于非现役军人的范围,其婚姻关系是不能办理为军婚的。因为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特别保护的,所以对于军婚中出现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是有特别规定的。
3、在军婚当中主要要讲的就是离婚的这个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情况,就必须要征得军人方面的同意,但是如果是在军人的一方犯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就不用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况,那么在相关的离婚案件之中有一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在进行离婚程序的时候就应该先是经过当事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进行审查,还有调解的程序,在无效之后再由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才是经由人民法院进行离婚审理的判决。
4、对于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要求的情况,首先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如果是军人不同意离婚,而且夫妻原来的婚姻基础较好,并且非军人的一方又没有重要或是正当的理由,那么就应该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并且教育其要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化解之间出现的矛盾,经过调解或是判决的程序不准许离婚。但是如果确认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这样的一个判决离婚的决定性的条件,或者是存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婚姻的关系已经不能持续下去了,在经过了调解后无效的情况,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非军人一方就应该通过军人所在部队的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来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在进行调解或是判决程序准许离婚。
5、在军人离婚的二次判决情况之中,离婚的当事人因为是进行第二次的起诉离婚,所以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并且第二次诉讼离婚具有反复诉讼这样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如果不符合离婚的情况,即便是再次上诉,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结果也是不会改变的。军婚因为其特殊性,如果是军人一方在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并且军人一方不支持离婚,即便是第二次上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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