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对方又找不到人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无音讯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找不到对方,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是在财产分配方面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据《婚姻法》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二、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席会怎样?
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致庭的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达的不够规范,或者处理程序没有人性化的一面。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拒绝开庭的情况比较少。
1、被告真的没有收到法院的正式传票。
2、被告知道了传票的情况,却不签收或不承认由他人代签的行为,造成开庭不到。
3、对于法院通过电话、捎口信的开庭通知,有意不理,故意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当出现以上情况时法庭可以仅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并做出缺席判决。但是毕竟缺席判决有可能造成一方权益的损害,所以法院对缺席判决也是比较谨慎的,通常缺席判决前要审查一下三个方面:
(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是否已经严格依法送达给缺席的当事人。
(2)被告是否有足够的答辩期以及被告是否属于必须出庭应诉类型(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如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上述程序都合法,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就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参与诉讼既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审理,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在一方想要离婚,但是另一方却不同意,甚至直接找不到另一方人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往往会进行缺席判决。另外,也是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者死亡,然后下一步再实现自己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