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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无过错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无过错方的配偶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受害的一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若是民事主体不提出诉讼,那么司法机关也不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金。同时,民事主体在因损害提起离婚时,必须要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据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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