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有什么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条款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法》中有关“附条件合同”的体现,即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当事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前提。如果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没能实现协议离婚,最后选择去法院起诉的,法院不能依据此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要按照《婚姻法》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该离婚协议,只能作为一份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共同财产的多少。
实践中,若是夫妻协议离婚不成功的话,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看是否能解除婚姻关系。毕竟诉讼离婚中,也是要求符合规定的标准,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才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当然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上诉的话,那么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