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之后一般是指双方都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到了离婚证的情况。此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具有了法律效力,那如果这个时候一方反悔的话,从法律角度分析是否允许他反悔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反悔的内容,既有可能对离婚本身的反思,或是对离婚后生活的恐惧不想离婚,又或是对财产分割方式反悔,希望多分得财产。
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反悔,对另一方而言都可能揪心的懊恼。这边在财产、小孩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而对方却胃口更大,要求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在诉至法院后连以前作出的让步都不算。
因为权益的争取往往就是一点点的努力而得来。在离婚商谈中做出了对己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可由于工作、时间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根据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另行签订一份财产约定。这样,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就不用担心对方反悔了。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其实在夫妻协议离婚之后也是允许其中一方反悔的,不过此时反悔不能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反悔,可以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进行反悔。虽然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离婚协议书具有了法律效力,不过其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因而在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书内容的时候,另一方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