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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一、夫妻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自愿。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1)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

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3)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4)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二、离婚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在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

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

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夫妻登记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此时需要到民政局办理了手续之后,那么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仅仅是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也是不会被自动解除,双方还是彼此的合法配偶,这样的情况下若有一方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那么就会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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