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说明,如果因为夫妻的任意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离婚,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出现过错的一方进行离婚损害的赔偿,这个赔偿可以由双方之间私下先协商,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提出,由法官裁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离婚的双方的其中一方想要获得赔偿,往往都需要在符合法定要求下,另一方才会对此赔偿,这个情况分别有:
第一, 过错方是出现重婚的。
第二, 婚后有出现和第三者同居的或者没有尽法律要求的义务的。
第三, 在婚后出现过或持续性家庭暴力的造成了精神损害的。
第四, 有出现虐待或者遗弃家庭之中的成员的。
第五, 过错方是故意对另一方施加法律上规定的说明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
以上的五项是要求双方在申请离婚时才能向过错方提出赔偿,如果是私底下单纯向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这样是不会被法院支持的,特别是过错方重婚或者是有第三者的,申请赔偿时,是不能要求那个第三者来进行赔偿的。
注意的是,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时候,法院要求是有证据去证明这个错过方是不是真的存在。法院的一切判决都是依法依据的,不会由任意的一方片面之词来作为依据,如果没有真实的证据去证明对方存在的过错,那么法院是不会回应当事人申请的赔偿。
只有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具备了构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会要求过错方向无错过方赔偿的。另外还要认为离婚双方之前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被法院认为是无效婚姻或者是和可以撤销的婚姻,那么都是不能适合使用这个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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