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和谐的婚姻关系往往需要双方共同的维系。当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继续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但是有些时候由于一些特殊的婚姻情况,有时会出现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的情况,对于此类情况一般会进行诉讼。对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离怎么办该情况在本文中就作出了解析。
1.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要急着半年后就马上提起第二次离婚,第二次起诉前还应当继续准备离婚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且不可大意。
2.证据证明夫妻二人确实感情破裂了,就算女方不同意离婚也可以判离。法院第一次没有判离,一般都让撤诉或判驳。男方可在撤诉或判驳后6个月再起诉离婚,就可以离婚了。在起诉前双方已经分居满2年了,一般就判离。
女方起诉离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则就要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再行起诉,不然等到六个月后,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还需再等六个月。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得出,对于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离怎么办该情况来说需要与实际的情况进行关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离的情况,法院一般会进行缺席宣判,六个月之后再次进行审判。有时会直接做出缺席判决,避免当事人规避庭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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