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闪婚情况的增多,离婚次数也只增不减。但是社会对于离婚的要求是什么,这对于广大年轻结婚者来说,并没有过多的了解。到底在选择离婚之后,当事者需要做哪些准备,时间方面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这些问题都是现在社会离婚者需要了解的。但最重要的准备主要体现在当今社会对于离婚时间有规定的吗?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没有时间规定的。离婚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
2、当事人系合法夫妻(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事馆颁发的结婚证);
3、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5、当事人共同到场登记。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离婚登记须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损毁的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各提交两张二寸近期同版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片。程序: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综上所述,在选择离婚之后,只要准备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就可以完成离婚手续。而且对于离婚的步骤和程序做出了详细的叙述。因此当今社会对于离婚时间有规定的吗,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所以如果有夫妻正在准备离婚,这篇文章就可以帮助你们。另外有其他的婚姻问题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