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这种事情一直是比较繁琐的。对于起诉离婚先撤诉再起诉,这个问题是具有双面性的。如果您已经起诉过一次后又撤诉后再一次起诉,如果时间不满法院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您有自己的新情况、新理由,法院还是可以受理的。但是具体情况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毫无余地只能不予受理。
但是撤诉可能发生在开庭审理之前,也就是说未经调解原告也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撤诉,那么对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6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情形具体处理,符合调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则,即应当受理。毕竟司法解释用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
对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无权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只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裁定驳回起诉。该件案件,恰如上述,并非不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开庭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对于起诉离婚先撤诉再起诉,这个涉及到婚姻法律的问题可以说是最为繁琐,因为其中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的。以上内容也很好的说到了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具体只能根据您自身的情况来决定,这里小编只能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希望以后内容能给您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