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当中,人们几乎每时每刻就有很大的机会能够接触到很新鲜的一些事物的,太容易的相恋几率也让人们对婚姻都失去了原有的敬畏。可能人们对婚姻都实在是懒得经营,感情不和了直接离婚就行了,可是有些男方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形起诉离婚女的失踪。
起诉离婚女的失踪是否会影响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丁应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看,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基本条件是:
1、被告人与配偶或家庭失去联系的时间必须是2年或2年以上,原告人要向法院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的证明。
2、经查被告人确实下落不明,或审理期间虽有信息但查无住址。
3、开庭前受诉法院要以公告形式(登报或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限被告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应诉,受公告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应诉时间加在一起满2年仍不前来应诉的。
4、被告人在应诉后仍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即可缺席审判。
5、审理后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亦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原告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不得与他人结婚。
6、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应当指出,因一方下落不明而提起的离婚案件不能按特别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因为失踪和离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后果也不一样。宣告失踪人死亡是法律推定人的死亡,与自然死亡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人死亡之日,也就是继承开始之时;而判决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定形式,体现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下落不明一方的财产可委托他人代管,其配偶不能继承。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这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只要自下落不明人与家庭无通讯联系之时起算,至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时止,其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能证明下落不明人已经死亡,或婚姻一方当事人已经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如果是在起诉离婚以后发现女方不见了,这种情况下不排除是女方根本就不想离婚而采取的一种故意回避的方式,可是我国法庭当中也规定了在相关的通知书下达了一定的期限之内,如果女方都不出庭,实际上就可以按照缺席审判,宣判双方离婚的,如果是在此之前女方就失踪了的话,当事人失踪如果已经超过两年了会直接判决离婚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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