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签订一个离婚协议书,作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的一个了解。但是总有一些夫妻,在起草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会因为纰漏而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太完整,这是离婚协议书要更改补充又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书是由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的材料,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前,应该要看清楚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条款,包括是否离婚、离婚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等。一旦离婚手续完成,离婚协议书就随着相关文件进入档案馆存档,再想更改是不可能的。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了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并不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此,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如果真想变更,那得到法院起诉推翻离婚协议。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如果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得知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仅限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包含离婚协议所涉及的婚姻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期限为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提出,超出此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1、如果还没有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未领取离婚证) ,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照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任意一方均有权反悔,要求重新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或者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2、一旦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则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该离婚协议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欺诈、受胁迫的条件下达成的、存在重大误解,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否则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变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离婚协议书要更改补充的内容,夫妻在离婚的时候签订离婚协议书是法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一个完美结束,避免了以后产生的纠纷。而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一定要进行仔细的确认,只有如此,才会避免以后更改离婚协议书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